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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拆遷事項有爭議時應如何提起訴訟
(一)對拆遷手段決定不服,可復議或訴訟
如果行政機關在拆遷過程中濫用權力,例如:不通知當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電的方式驅趕拆遷戶、對拆遷決定不服等情況,當事人可以有權在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要求上級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裁決,此時您不仍不服的,應該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起訴訟。
(二)對補償方案不服,先裁決后訴訟
在現在生活中,爭議最多的當屬補償的問題,在經過雙方協(xié)商之后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必須先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訴,只有經過行政裁決,當事人才有權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三)拆遷協(xié)議沒履行,可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雙方就補償一事達成了一致,若一方在履行過程中反悔或沒按約定的事由履行義務時,即使沒經過行政機關的裁決,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按照約定履行協(xié)議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因為此時約束雙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是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二、哪些拆遷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guī)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內容。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生活中常出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xié)議后,被拆遷人反悔,或拆遷人未能及時支付補償費的現象,由此才產生了“釘子戶”、“暴力拆遷”等熱點話題。這里提醒各位讀者,面對糾紛時一定要冷靜處理,最好通過協(xié)商解決。當協(xié)商無法達成合意時,再在律師的幫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捍衛(wèi)自己的家園。
高樓住宅玻璃炸裂應該找誰處理
回復:可以建議您先找一下物業(yè),由物業(yè)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