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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1988年我與趙某結婚,婚后住在趙某從其單位租賃的二室一廳單元房里。1990年“房改”時,其單位以成本價將房屋賣與趙某。在把我們夫婦二人的工齡都折算之后,趙某用我們的家庭存款6萬余元購得此房,房產證上寫的是趙某個人的名字?,F在我將與趙某離婚,協(xié)議過程中雙方都明確表示不要此房,于是決定將此房上市出賣。現已有人以22萬元的價格與我們成交,扣除各種手續(xù)費之后我們大概可得20萬元。趙某認為出賣的房屋有他的福利在內,據此主張賣房款要與我四六分成——他要12萬,給我8萬。我當然不同意這種主張,但我又說不出不同意的道理,請告訴我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
律師解答:
趙某的單位以成本價賣與你們的二室一廳單元房,確實具有福利性質。但這種福利應該是給趙某與你所組成的家庭而非給趙某個人的。正因為如此,賣房時才從房屋總價中扣除了趙某和你的工齡折算。趙某把成本價購房時所享受的福利據為己有,顯然是同國家的房改政策相違背,因而是于法無據的。退一步說,就算購房中的福利是給趙某個人的,在趙某享受到該福利的同時,這福利同時也為你與趙某所共有。因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我國實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在這個基本制度下,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福利,不論個人所得多寡,都應共同共有而非按份額共有??偠灾瑹o論你們購買的房屋有多少福利在內,它都是你們夫妻的共有財產。離婚時雙方如都不主張該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將其上市出賣,所得價款應按共同共有的原則進行分割。有關的政策法規(guī)基本如此,如果趙某不聽勸告堅持要求多分房款的話,雙方實在無法達成協(xié)議最終引起訴訟的話,他的敗訴是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