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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百萬嫁妝男方分兩成,嫁妝屬于共同財產嗎
廈門一對30多歲的夫妻于2017年登記結婚,第二年生下了一個女兒。女兒周歲時,兩人便因屢發(fā)爭執(zhí)開始分居。近期,女方小玲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撫養(yǎng)女兒,并且要求男方小軍歸還屬于她的個人財產。小玲所說的“個人財產”,指的是兩人結婚時她父母給的“嫁妝”,包括結婚登記前幾天,小玲的父親買了一輛奧迪轎車,登記在小軍名下。此外,兩人結婚登記之后,小玲的父親還轉賬100萬元至小玲的賬戶。
對此,小軍表示,轎車是婚前購買,既然登記在其名下,就屬于其個人財產;100萬元屬于兩人的共同存款,這筆錢后來交給岳父理財,產生的收益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嫁妝屬于共同財產嗎
《民法典》(2021.1.1生效)明確規(guī)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jù)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jù)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shù)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三、婚前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在認定婚錢財產時,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yè)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3、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4、復員、轉業(yè)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yī)療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yè)費;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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