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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代理詞范本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安XX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 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經過庭前充分調查取證,結合剛才的法庭調查,現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1、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法庭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法庭調查已經查明,雙方婚姻關系雖然持續(xù)了六年有余,但始終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彼此性格不合,婚前就常為生活瑣事爭吵不斷,互不信任,溝通困難,以致原告婚后不到三個月就堅定了離婚的想法。2007年8月原告開始與被告分居,同年底從家中搬離。夫妻關系日益疏遠,感情越來越淡漠。為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原告曾多次以郵件或電話形式向被告提出離婚要求,結果雙方非但不能好好協商,反而相互揭短,惡語相向。我們認為,婚姻的維系靠的是夫妻雙方基于信任和責任而建立起來的深厚感情,而不是一本結婚證。合法的婚姻雖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法律保護不了婚姻的幸福。如果繼續(xù)勉強維持這段名不副實的婚姻,這對被告何嘗不是一種痛苦,對原告來說更是一種傷害。
事實證明,原告對被告已沒有任何感情和信任。雙方分居已近五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據我國《民法典》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之一,并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原告愛女至深,遲遲未離原本是不想讓她幼小的心靈過早地承受重創(chuàng)。原告現不惜以訴訟方式離婚,實在是不堪忍受婚姻的不幸。
2、被告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矛盾,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原、被告夫妻感情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被告心胸狹隘,不能善待原告的家人。原告大姐在北京期間,被告對其言行斤斤計較,即使為她買個早餐忘說謝謝,被告也會耿耿于懷。被告曾買過一瓶花粉和一瓶保養(yǎng)品,兩瓶合計十元,因見被告喝了一次之后就扔在一邊再沒動過,原告將該放置了半年多的保養(yǎng)品(不知是否過期)給其大姐喝。不想被告竟說沒有經過她的同意,哪怕要扔了也不能轉送給別人。
原告認為,讀書期間,大姐給過自己許多幫助。在其家庭遭遇坎坷之際,作為胞弟給予她一點應有的援助也是人之常情,但被告對此總是橫加指責,百般阻撓。更出格的是,在孩子還沒滿月的時候,被告指使其母親出面,當著原告母親和大姐的面,要求原告必須將大姐趕出去,否則就和原告離婚。原告大姐搬離之后,原、被告曾和好過一次,雙方彼此承諾不計前嫌,重新開始,但不足四個月就再次因為被告的狹隘自私而徹底分居至今。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被告冷酷無情的自私性格,與原告產生了根本性分歧。原被告雙方雖領取了結婚證,但雙方在性格品德、家庭觀念、婚姻責任認識等方面的巨大差異使得婚后的矛盾愈演愈烈,造成夫妻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據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3、女兒由被告撫養(yǎng)更符合本案的實際。
雖然原、被告訴訟離婚,感情已不復存在,但無辜的孩子不應成為父母婚姻不幸的犧牲品。作為父親,原告與女兒關系親密,感情很深,不舍與她分開,原告從內心愿意撫養(yǎng)女兒,原告提供的證據表面,在夫妻分居時期,原告對孩子也盡到了撫養(yǎng)義務。但原告的工作不穩(wěn)定,沒有固定的工作單位,且常因工作需要出差在外。而女兒一直以來都是跟隨被告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一切都是由被告進行照料。從有利子女成長的角度,原告認為,女兒由作為母親的被告直接撫養(yǎng),更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
綜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貴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女兒由被告撫養(yǎng),以維護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以上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謝謝!
代理人:xxx
2013年x月x日
二、離婚糾紛的注意事項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要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將不發(fā)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批準,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由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夫妻雙方離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存在,才談得上離婚。而離婚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凡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即可離婚。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該案由。離婚糾紛往往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審判實踐中均將其歸人“離婚糾紛”案由項下。
三、離婚糾紛的管轄
對于一般離婚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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