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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想要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該怎么注意支付補償金的問題呢?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么區(qū)別?下面由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終止合同的補償
2008年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若單位終止合同也需要支付職工補償金,但一律從2008年起支付。
假設職工2008年之前有5年工作年限的,此時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而只需按2008年之后的實際工作年限予以補償。
注意: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必須按職工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來確認的,不以2008年為界。
二、支付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一般而言,單位依法終止或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但如果單位的解除是不合法的,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