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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交納工傷保險的,臨時工因公負傷的可以報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相反用人單位沒有交納工傷保險的,臨時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就人身損害主張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jù)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shù)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yè),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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