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往往會先經(jīng)歷試用期,但是,在試用期間勞動者按約定付出勞動,但是用人單位又以試用期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是否違法?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帶您了解一下。
根據(jù)《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這說明,一旦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從時間上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個部分。無論試用期還是合同期,勞動合同當事人都受同一個勞動合同的約束,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不按《勞動法》規(guī)定單獨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都是錯誤的。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試用期單獨訂立勞動合同的認定為試用期無效,合同期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訂立勞動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試用期間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嗎?
需要繳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xù)期間,因此,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依法交納社保與試用期無直接關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組織責令其限期交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交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組織能夠向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查看其存款賬戶;并能夠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組織能夠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保證,簽訂延時交費協(xié)議。用人單位未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保證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組織能夠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所以,就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其實不在于是否在試用期還是轉正期,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那么便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