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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那么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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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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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魯明律師事務所高爭國律師解答:
債權轉讓的效力認定:
1、對內效力,即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合同的效力。對債權人與受讓人而言,債權轉讓的實現意味著債權讓與人退出了原債權債務關系,其在原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承擔。
2、對外效力,即債權與對債務或第三人產生的效力。在達成轉讓協議后,并且通知債務人后,對債務人而言就確定了債權的歸屬。債務人便可依據通知清償債務,也可以根據通知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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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魯明律師事務所高爭國律師解析:
債權轉讓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原債權內容的前提下,由原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出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
第二、債權轉讓的內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權利;第三、債權轉讓,受讓的主體是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權利相對義務的承載主體是原債務人;第四、債權轉讓成立,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立并生效,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
一般認為債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應當具備以下幾條:
須存在有效的債權,即讓與人具有該債權的處分權;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讓與人和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意思表示一致。
以債權轉讓協議對受讓人和債務人的不同生效要件來劃分,債權讓與的效力分為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所謂內部效力,就是債權讓與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效力,即債權讓與合同本身的效力;外部效力則是指債權讓與合同之外有關法律關系的效力,包括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以及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