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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圖)
一、交通事故司法鑒定就是事故認定書嗎?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不是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劃分事故責任大小、民事賠償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jù)。無論從證據(jù)的形式還是證據(jù)的實質(zhì)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都可以界定為鑒定意見更有利于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處理。但司法鑒定意見一般偏向于后期的結(jié)果認定以及賠償情況。
根據(jù)《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劃分事故責任大小、民事賠償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jù)。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gòu)成條件是什么?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范圍并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cè)藛T、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lián)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道路”范圍內(nèi)。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fā)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后,應當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于行進狀態(tài),否則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事故當事人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在主觀上處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后果,否則不構(gòu)成交通事故。
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當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是需要確定雙方的責任大小的,這主要就是依據(jù)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這和后續(xù)對于傷殘進行鑒定的傷殘等級鑒定書是不一樣的,兩者是有不同的用途的,在訴訟過程當中都可以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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