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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轉讓流程是先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達成一致,訂立轉讓協(xié)議,然后由雙方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再由商標局進行審核,最后予以核準的,由商標局登記并進行公告。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jīng)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