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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明確具體、合理、合法的借款用途是信貸機構授信的基礎和前提,借款用途是指借款的具體去向,它反映借款用于解決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哪一方面的資金需要,反映借款同哪些生產(chǎn)要素相結合,反映借款用在再生產(chǎn)過程哪個環(huán)節(jié)上。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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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如何審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重慶中辯律師事務所張喜榮律師解答:
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借款的用途,以便于借款人將借款用于不法活動時,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分析借款用途時,應該思考下面幾個問題:
第一,借款應當用于借款人的經(jīng)營活動,借款人是否有明確具體的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否真實、合理。
第二,結合借款人項目運營情況分析借款用途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政策。
第三,借款額度能否滿足用款需求,是否合理。
第七,借款人有沒有挪用和占用借款的可能和動機。
重慶中辯律師事務所張喜榮律師解析:
出借人在借款時應注意審查借款的用途,因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并不是所有的債權都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
例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借款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無效。
再如,明知對方借款用于賭博、嫖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那么非但該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出借人還有可能被牽連到犯罪當中。
另外,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法律還規(guī)定,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企業(yè)的借貸有下列情形的應屬無效: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社會非法集資的,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的等等,以避免非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融資,保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借款的用途,以便于借款人將借款用于不法活動時,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張喜榮律師簡介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研究生,負責處理多個企業(yè)破產(chǎn)、重整案件,辦理多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公司法務案件,發(fā)表多篇專業(yè)文章,獲得了多位當事人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