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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如果因為男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而離婚的,可以在訴訟離婚時向男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雙方都有上述過錯行為的,則不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男方請求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