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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的,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1、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相關資料圖)
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