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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需要先由交警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而此時當事人有權對認定結果表示不服,那么這種時候,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資料圖)
交警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難免由于客觀或主觀原因出現(xiàn)錯判的可能,對于錯誤的認定就要有一個糾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前,相對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后,取消了復議程序,也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目前,在救濟途徑的缺失的情況下,碰到此類問題如何解決?下面以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為界限,結合案例說明,各個階段有以下救濟途徑。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依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jù)檢驗鑒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鑒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后訴訟之前,交管部門有內部糾正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案例:2004年9月30日在嘉峪關市嘉興西路環(huán)城鐵路道上西側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雪嬌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建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受傷者李雪嬌不服,其母親多次找到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警支隊又進行核實。2004年11月22日交警支隊作出《關于撤銷事故管理科[2004]110號交通事故認定的決定》?!稕Q定》的主要內容是:“嘉峪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認真復核認為,事故管理科做出的[2004]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雪嬌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建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六條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撤銷原交通事故認定?!?/p>
三、到了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服提起訴訟,則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交通事故認定,然后才有對事故責任方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處罰未作出之前,相對人與認定之間不具有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新道法第七十三條賦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職責,與目前現(xiàn)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督煌ㄊ鹿侍幚沓绦颉返谒氖鍡l規(guī)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現(xiàn)場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guī)定而明確拒絕作出或者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則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會造成對交通事故責任缺乏權威性的認定,影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訴訟的處理,影響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其程序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應當包括現(xiàn)場勘驗、立案、調查取證、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和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等到階段?,F(xiàn)場勘驗、立案、調查取證、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這幾個程序性階段,均可以通過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記錄、立案登記表、相關證據(jù)表現(xiàn)出來。程序具有獨立于實體之外的價值,程序違法也構成行政違法,是對相對人權利的侵犯,應承擔行政法責任。如果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過程中程序違法,則使相對人權利受到影響,相對人可以以此為由提起撤銷之訴;如果另一方相對人依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民事訴訟,則法院可以作出不予認可的認定。
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話,在不同的階段,具體的救濟方式不同。具體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是怎樣的,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要是對認定結果有異議,一定要及時的提出自己的異議,然后按照規(guī)定的途徑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中山律師。
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應該怎么辦?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提起訴訟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復核程序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