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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合同法》第44條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車輛買賣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據一般合同效力的條件來認定的,買賣雙方只要達成合意、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買賣合同即成立生效。車輛的過戶登記并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而是物權變動的要求。過戶登記辦理與否,影響的是標的物異動是否依法轉移的問題,而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
網友咨詢:
2009年10月5日,張三將其機動車出賣給李四,約定當場交付,10月8日辦理過戶手續(xù)。10月7日,李四駕駛該機動車將王五撞成重傷,各項損失共計30萬元,李四暫時沒有賠償能力。問張三應否就李四造成王五之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江蘇誠鑫律師事務所丁葉律師解答:
張三將機動車出賣給李四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仍是該機動車法律上的所有人,李四是該機動車的實際駕駛人和王五的實際侵權人,二人均應當就該機動車造成王五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王五既可向張三、也可向李四主張權利。本案中由于李四暫時沒有賠償能力,王五可以將張三作為機動車車主起訴要求賠償損失,張三不得對抗王五要求,且當全額賠償。但由于該車輛已經實際出賣給李四,李四是實際損害的責任人,張三可以在賠償王五后要求李四賠償其損失。
丁葉律師普法:
轉讓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車輛已達到報廢條件,原車主應當核報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廢,其擅自轉讓報廢車輛,放任可能存在的風險,其轉讓行為應當為后續(xù)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轉讓時未報廢,事故時已達報廢條件的,原車主將機動車轉讓后,受讓人對機動車享有管理、支配、收益的權利,原車主雖為登記車主,但其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已經不具有防范與控制的能力,且轉讓不存在過錯,其轉讓行為與事故發(fā)生無必然因果關系,因此對受害人的損失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轉讓及事故時都未達到報廢條件的,原車主對受害人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原車主轉讓時不存在過錯,故在該情況下,原車主無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