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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訴訟離婚為例,離婚的流程和手續(xù)辦理如下:
1、起訴階段,先是書寫離婚的起訴狀,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審理階段,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宣判階段,法官根據庭審的情況,先進行調解,如果未調解成功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第二、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