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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庭關系的復雜多樣性,有時會發(fā)生這樣的情形:法定繼承人之一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在很多當事人心中都會引起這樣的疑惑,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嗎,如何放棄?
網友咨詢:
我父親去年底去世,留下了一套房產。我還有兩個哥哥一個妹妹。為了分這套房產,到現在四家鬧的不可開交。我不想再摻和了,我可以放棄繼承嗎,怎么放棄呢?
(資料圖片)
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杜保亮律師解答: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可以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繼承人會在繼承開始前通過聲明或協(xié)議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繼承。
由此可以得知,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該放棄行為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首先,放棄時間:放棄繼承權一定要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超過該期限即至遺產分割時未作出放棄的,就推定為接受繼承。此時繼承權的取得權利效能已經實現,繼承權客觀上消滅,繼承人不再享有繼承權,而享有繼承所得的財產所有權。因此,遺產分割之后再作出放棄的,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其次,放棄形式: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繼承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需要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
這實際上是將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表示書面化,也是一種放棄繼承的書面形式。因此,以口頭方式放棄繼承,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也是有效的。
杜保亮律師解析: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余后即喪失了繼承權。
放棄繼承,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條件。但是,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后,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jiān)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
所以說,繼承人欲合法放棄繼承,不僅要依據其時間、形式等要求,還要注意與其他幾類特殊主體之間的沖突,否則,難以實現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