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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辦理,如果僅說“刑事案件”,那么聽起來感覺應該就是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對應的刑事領域的案件。刑事案件從傳統(tǒng)意義上來說,常常指的是刑事公訴類案件,那么公訴案件最輕判什么,怎么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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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最輕判什么,怎么規(guī)定的?
浙江凱旺律師事務所李向葵律師解答:
公訴案件最輕判無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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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凱旺律師事務所李向葵律師解析:
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于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實進行陳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被告人也沒有證明自己有罪和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jù),才能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