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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建立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但是公司的發(fā)展也會面臨各種各樣的困境。一旦公司的某一個資金鏈出現問題,就會面臨破產危機。而公司的資金都是來源于各個其他機構的投資或者貸款,那么公司就面臨償還債務的難題。那么認定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法妞網友咨詢:
認定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資料圖】
匡積滿律師解答:
《破產法》在實施過程中,人民法院判斷企業(yè)是否具備破產原因是破產程序得以推進的首要問題。由于受到傳統(tǒng)思想、慣性思維等因素制約,談到企業(yè)破產原因,“資不抵債”這四個字似乎是慣性衡量企業(yè)是否具備破產原因的唯一標準,甚至在《企業(yè)破產法》實施十幾年后的今天,有些法官在審查破產原因時,還是將“資不抵債”作為受理破產申請的不二法門,大量的裁定仍然是以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作為法院是否受理破產申請的條件,致使諸多賬面資產雖然大于負債,但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僵尸企業(yè)難以進入破產程序。
匡積滿律師補充:
為避免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門檻過高,我國《破產法》設置了“明顯缺乏償債能力”這一概念。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應受理破產案件時,往往無法及時準確查明債務人是否存在“資不抵債”這一破產原因,雖然有一部分債務人企業(yè)在提出破產申請時資不抵債的現象十分明顯,易于查明,但也有一部分債務人企業(yè)的資產負債情況由于財務管理混亂,賬面資產嚴重不實,待處理的各種財產、壞賬損失未入賬處理,庫存商品與原材料嚴重貶值等原因,難以根據形式證據如資產負債表迅速查明,需要進行耗時較長的資產評估確定,而這在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法定期限內是無法完成的。
認定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如下: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