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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就是耍流氓。這句話大家一定都不陌生了吧,現實中存在“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結婚耍流氓”的行為,這種行為無疑是更加可惡。那么,怎樣才屬于騙婚呢?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什么樣的行為屬于騙婚?
駱寶龍律師解答:
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但是對于索要彩禮后失蹤、離家出走的,索要彩禮后與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內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別是否涉嫌詐騙犯罪。即使不構成詐騙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確定彩禮返還時,法院也會給予足夠的價值評判。如果認定女方的確是以索要彩禮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涉嫌詐騙犯罪的,人民法院會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駱寶龍律師補充:
如果一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騙婚處理。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tài)的婚姻發(fā)生的糾紛規(guī)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騙婚不屬于無效婚姻,因為如果想把婚姻定義為無效的話,當事人的主體是不合格的,而騙婚雙方的主體是合格的,也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經過了結婚登記這樣的手續(xù),所以不屬于無效婚姻。騙婚當然也不屬于可撤銷的婚姻,因為在我國可撤銷的婚姻只有一種情況,就是當時在進行結婚這個手續(xù)的時候是以暴力,威脅或者是欺騙,隱瞞等手段來進行的。
基于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我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如果想要離婚的話,可以以這個名義向法院進行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