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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無外乎兩種方式,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涉外婚姻解除的法律如何適用?
莫志欣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并訂立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下,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即協議離婚。我國民政部門在受理涉外協議離婚登記時,原則上限于雙方結婚登記是在中國內地辦理,并且至少一方主體在離婚時仍為中國公民。假如雙方結婚登記時系中國公民,但離婚時均已經加入美國國籍,中國戶口已被注銷,便無法在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
海外的中國公民可以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中國領事服務網在解答駐外使領館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問題中表示,夫妻雙方均為中國公民的,且該婚姻關系是在該使領館締結的,可向該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但需要滿足駐在國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登記離婚的前提條件。男女雙方須親自到駐外使領館申請協議離婚,雙方須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并自愿離婚。
莫志欣律師補充:
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權關系到案件實體法律的選擇。取得管轄權的法院一般根據本國沖突規(guī)范來適用相關法律,管轄權決定著案件的實體法律適用以及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實際影響。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權還直接影響到離婚判決能否在國外獲得承認和執(zhí)行。各國一般都規(guī)定承認外國判決之首要條件為原判決法院所在國必須具有合格的管轄權。
隨著我國公民在國外結婚、離婚人數的增多,涉及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也越來越多。為避免當事人在兩個國家重復離婚訴訟,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拖延離婚進程、影響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我國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有條件地加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