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會在職員就職一段時間之后,再與其簽訂拉倒合同,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存在著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早于實際用工的情形,此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呢?根據現(xiàn)行法,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早于實際用工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關系建立于實際用工之日,故而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是否早于實際用工并沒有影響。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與勞動者實際入職時間不一致的,雙方勞動關系建立時間以勞動者實際入職時間為準,勞動合同有效。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