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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延離婚的最佳方法是什么?
離婚案件起訴立案后,一審若適用簡易程序,則3月左右就可以審理完出判決書,若適用普通程序,則6個月左右審理完出判決書,當然若對方不想離婚或想通過拖時間在財產方面獲得更多話語權,法院通知對方后,對方不接傳票、法院則還要公告送達(要經過60天),同時要給對方30天左右的答辯期,對方還可以在公告期間快滿時提出管轄權異議,只要對方提起管轄權異議,無論是否真的有道理,依照現行法律,法院會受理,要審查15天左右出一個裁定,若對方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案件要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還要重新要經上述階段。
二、起訴離婚的時效有哪些限制?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綜上所述,很多時候,離婚是夫妻一方的想法,另一方并不想這么做。如果向拖延離婚,可以在對方起訴的時候不出庭,然后提出管轄權異議,這樣法院會審查是否具備管轄,給自己爭取了一定時間。當然,一味的拖延總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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