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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的時候,在公司的章程是要注明公司股東的出資,股東需要按章程的記載足額履行出資的責任,而在實踐中有些股東是存在出資不足的情況,那么股東出資不足的會有什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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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友咨詢:作為公司的股東出資不足要承擔什么責任,會怎么處罰?
山東永祿律師事務所范海華律師解答:
股東出資不足是指股東沒有按照章程中規(guī)定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完成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主要表現(xiàn)為沒有足額出資。
股東出資不足要承擔的責任:兩種責任一是向公司補足出資;二是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chǎn),應該非貨幣資產(chǎn)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于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chǎn)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為明確的規(guī)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chǎn)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并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
范海華律師解析:
如果出現(xiàn)了非貨幣資產(chǎn)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后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于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1.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
(3)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
(4)上市公司:3000萬元。
根據(jù)我國2014年3月1日實施《公司法》的修改內(nèi)容,取消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與此相對應,股東首次出資額比例也被取消。
2.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nèi)繳足(投資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允許分期出資,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
《公司法》第208條規(guī)定,對于虛假出資的公司發(fā)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下10%以下的罰款的 行政處罰 。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規(guī)定,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chǎn)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 債權人 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累計數(shù)額在1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jīng)營的;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