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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可以提存的,合同標的物進行提存的,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會發(fā)生消滅,債務人需要通知債權人已經進行提存,債權人可以提取標的物,那么,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何時消滅,權利消滅會有什么后果?
【資料圖】
網友咨詢: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何時消滅?
北京市京師(濟南)律師事務所李洪濤律師解答: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消滅的時間是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在提存期間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標的物的風險也歸提存受領人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李洪濤律師解析:
關于提存的效力,應分提存人(債務人)與提存受領人(債權人)之間,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和提存受領人(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三個方面。
(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提存物在提存期間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標的物的風險也歸提存受領人承擔。
(2)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不適宜保管的,提存部門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
(3)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標的物提存后消滅,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權,他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提存僅是消滅債務的措施,在雙務合同中,只有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合同才能終止。有時,債務人雖然將標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但與其互付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并未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發(fā)生的風險,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xiàn),債務人可以對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的行為附條件,即只有在債權人履行了對債務人的對待債務,或者為履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后,才能領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條件的,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該權利長期不行使,不僅使權利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也會給提存部門增加負擔,同時也不符合物質有效利用的原則。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經過五年,扣除提存費用歸國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領人不能再對提存物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