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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搶奪行為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為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fā)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那么,趁機騎走他人摩托車是屬于搶奪罪還是詐騙罪,如何認定搶奪罪?
網(wǎng)友咨詢:劉某看見一個小伙子騎摩托車將一個婦女撞傷了,小伙子因無錢給婦女治傷,而一籌莫展,劉某于是便“好心”地拿出42元錢叫其帶婦女去治傷,拿藥時又借了50元給小伙子,小伙子感激不盡,爾后劉便提出同小伙子一起回其家取錢,以便在路上找機會將小伙子的車子弄走。在路上劉某先是找機會將車的打火開關(guān)關(guān)了,想趁小伙子推車時,趁其不備,將車騎走,未得逞。劉某又心生一計,坐在摩托車后架上故意晃動身子,致車撞在公路邊石莊上倒地。即騙小伙子去撿石頭正車龍頭,就在小伙子去撿石頭時,劉某不顧小伙子的呼喊迅速將車打燃騎走。
貴州萬倫律師事務所孫永旭律師解答:
劉某趁車主去撿石頭不備,公然強行將車子騎走,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車的主觀目的,構(gòu)成搶奪罪。
區(qū)別詐騙罪與搶奪罪的關(guān)鍵在于行為方式不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取虛構(gòu)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使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自愿”將財物交給詐騙行為人。這里的“自愿”并非出自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真實意愿,而是在詐騙行為人的欺騙下,使他們產(chǎn)生了錯覺而信以為真所致,也可以說是上當受騙所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孫永旭律師解析:
詐騙罪的客觀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的客觀邏輯順序:實施詐騙行為——使被害人陷于認識錯誤——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獲取財產(chǎn)。以上四個行為先后有序,形成一個前后緊密相連的因果鎖鏈,環(huán)環(huán)相扣,因果分明,既不能顛倒,更不可缺少。而且作為詐騙的被害人因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交付財物,因而在失去財物時當時不會馬上意識到自己的財物受到了侵犯。搶奪罪的行為方式是公然奪取。這里的“公然奪取”應理解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其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來不及抗拒,而取得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但搶奪罪的公然奪取沒有暴力或暴力威脅作后盾,否則將構(gòu)成搶劫罪。公然搶奪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可以從財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的手中或身上搶走,也可以趁財物所有者不備,搶走放在被害人身旁,由被害人控制的財物。但無論那種情況,被害人遭到侵害時,會立即意識到財物的損失。
另外,搶奪罪的既遂,未遂,應以財物是否已經(jīng)脫離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際控制為準??梢圆豢紤]犯罪嫌疑人搶奪到手后,對財物占有時間的長短,即使被追趕就丟贓逃逸,也應視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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