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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后,當事人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執(zhí)行。但在有些情況下,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是可以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那么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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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資料圖】
青海泰宏律師事務所李淼律師解答:
發(fā)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況包括: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絕修復;
4、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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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泰宏律師事務所李淼律師解析:
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開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請求解除雙方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法律特征有:
1.建設工程合同須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發(fā)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開始履行或履行完畢之前,如果已經履行完畢,不發(fā)生解除合同的問題;
3.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為。
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包人對承包人的某些工作有相應的協(xié)助義務,主要包括辦理施工所需的相關手續(xù)、協(xié)調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關系、提供施工圖紙等。如果發(fā)包人不履行有關協(xié)助義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或者無法繼續(xù)施工的,應認定為發(fā)包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在經承包人催告后,發(fā)包人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