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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的商事談判過程中,相對強勢方往往會通過擴張或限制合同解除權以達到把控項目進度,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優(yōu)勢時,當事人往往會忽略法律對解除權尤其是任意解除權的限制。那么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任意解除權,怎么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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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任意解除權,怎么規(guī)定的?
山東同心達律師事務所張家波律師解答:
不能。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合同當事人不能約定任意解除權,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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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同心達律師事務所張家波律師解析:
任意解除權較為“任意”,核心也在于其任意性。這種任意與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合同嚴守原則似乎有所沖突。合同嚴守原則作為一種古老的合同理念,認為契約必須嚴守,要求雙方當事人嚴格遵守合同,是傳統(tǒng)意義上對合同的保障?!半S著社會的發(fā)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情況如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突破了傳統(tǒng)的合同嚴守理念,形成了合同嚴守原則的例外情形,規(guī)定在《合同法》第94條的法定解除情況中”。任意解除權作為包含在第94條第5項中的特殊法定解除權,在立法理念上也突破了合同嚴守原則。
任意解除權的行使,雖是一種合法行使,在本質上存在一些違約特征。其一: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或雙方行使任意解除權將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作廢,有效成立的合同關系消滅,這違背了合同嚴守原則,是一種根本上的違約。其二:對被解除的一方而言,基于信任基礎破裂進行無條件解除合同,和違約一樣,并且只能接受,沒有強制履行的救濟權。但任意解除權行使后,對已履行合同部分會得到相應的返還,這與違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