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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在現在是非常受歡迎的,在生活中,為了方便,越來越多的人外出旅游會租賃汽車,也有很多人因為汽車租賃發(fā)生糾紛,汽車租賃合同是生活中常見的合同,在簽訂時一定要細心,那么租車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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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是什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戎本亮律師解答:
在租車合同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車輛概況;2、租用期限及價格;3、租用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車輛損毀等的損失承擔;4、租用期間車輛的正常養(yǎng)護、更換配件的負擔方;5、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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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戎本亮律師補充:
租賃的汽車正常情況下投保四種基本險,包括交強險、盜搶險、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但有一些租賃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僥幸心理的驅使下只投保交強險,出了事故后,租車人很有可能面臨承擔賠償的風險。所以,在租車時,要問清楚車輛的投保情況和合同的附加條款,對約定不明尤其是責任約定不明的,要加入附加條款,保障自己的權益。
汽車租賃合同的風險是,當承租人開著租賃而來的車發(fā)生車禍時,對于承租人而言這樣既損失了出租的車輛,也要對承租人的家屬進行相應的賠償,這對承租人而言,損失與風險無疑均是比較大的;如果承租人開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而承租人逃逸并且隱瞞事實時,出租人可能要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