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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頒布的《侵權責任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借車給他人使用后出事故,并屬于該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和駕駛人承擔賠償,車主若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開車人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理應根據其過錯責任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車輛所有人管理不善,將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或存在其他過錯,而由此引發(fā)的交通事故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租賃、借用機動車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