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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買賣合同法律規(guī)定
法律分析: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ǎn)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根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買賣合同的成立條件有以下幾點: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且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4、合同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nèi)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采購合同法關于續(xù)簽合同規(guī)定
法律分析:合同不能續(xù)簽,如果需要追加相同項目不超過10%或跟本項目配套使用的設備(價格不超過原采購合同的10%)的情況下對采購合同續(xù)簽的規(guī)定,可以按照原合同價款繼續(xù)從同一供應商處采購,可以直接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chǎn),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chǎn)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