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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在法定離婚的條件下可以離婚。只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且前述的重大過錯主要是指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