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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根據《民法典》第440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對有權處分的且可以轉讓的股權出質。
二、股權質押的條件
1、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限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并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2、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份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2)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3)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且離職后半年內不得出質。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三、股權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
1、優(yōu)先受償權
包括兩方面,一是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yōu)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二是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yōu)先于后位的質權人優(yōu)先受清償。
2、質權保全權
《民法典》第433條規(guī)定,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這就是所謂的質權保全權。股權質押,尤其是股票質押,因為股權價值具有不穩(wěn)定性,極易受到市場行情(例如本次股災)、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fā)生較大變化,所以該質權保全權對于維護質權人的合法權益非常重要。
當股權明顯低于質押時的價值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出賣該股權,提前清償債務。
3、轉質權
根據《民法典》第443條第二款的相關規(guī)定,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所以,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轉質股權。
四、股權質押對出質人的效力
1、出質股權的表決權
依照中國《民法典》,股權質押并不以轉移占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質押登記只是將股權出質的事實加以記載,其目的是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和以此登記對抗第三人,而不是對股東名冊加以變更。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是出質人。因此,出質人仍享有表決權。
2、余額返還請求權
股權質權實現后,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后尚有剩余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